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在繼承遺產的時候繼承人有責任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欠下的債務。繼承人的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那么繼承人隱藏遺產的要如何處理?下面由坪山區律師為讀者進行解答。一起來看看吧。
在處置遺產承繼題目的時間,不少家庭都市產生財產或許房產糾紛。遇到這種情況一般會選擇通過訴訟方式維權,但是訴訟需要提供相關證據。實際生活中,有時會遇到其他人故意隱匿證據的情況。
案例:家庭房產糾紛遺言原件被別人藏匿而證據不足時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當事人對本人提出的主意,有義務供應證據證實,如果因主觀緣故緣由不克不及自行采集的,能夠向人民法院請求調查取證,由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書證應該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其中有困難包括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經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您所說的家庭房產糾紛應該是指承繼糾紛,遺言原件被別人藏匿,假如您是主意權力一方,您能確保遺言有效且遺囑內容對您有利,那您可以向法院提交遺囑的復印件,說明遺囑原件被他人隱匿無法取得的事實即可。
此外,您還能夠供應本人養活白叟比較多的證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本人提出的主意,有義務供應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主觀緣故緣由不克不及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合用《中華國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說明第九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劃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主觀緣故緣由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
(一)證據由國度無關部分保管,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
(二)觸及國度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主觀緣故緣由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主觀緣故緣由不克不及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2、《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書證應該提交原件。人證應該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許原物確有艱苦的,能夠提交復制品、照片、正本、節錄本。
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3、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合用《中華國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說明第一百一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劃定的提交書證原件確有艱苦,包括下列情形:
(一)書證原件遺失、滅失或許毀損的;
(二)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操縱之下,經正當關照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別人操縱之下,而其有權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許體積過大而方便提交的;
(五)負擔舉證證實義務的當事人經由過程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無法獲得書證原件的。
前款劃定情況,人民法院應該聯系其他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審查判斷書證復制品等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如果您現在正處于這樣的糾紛中,不知道該如何解決,可以咨詢專業的律師,坪山區律師期待您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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