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非法集資是是一項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為.部分人因為不了解非法集資,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卷入到非法集資當中。今天深圳刑事律師整理了關于非法集資的最新司法解釋和非法集資主要表現什么地方,以及犯了非法集資最后會被怎樣認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非法集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取民眾取款、集資欺騙等非法集資犯法舉止,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出了解釋。
●非法吸取公眾存款罪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貿易銀行法》第七十九條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許非法吸取民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3.《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營業舉止取締設施》
第二條任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必須予以取締。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4.《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八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依據2010年12月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詳細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不是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不是150戶)以上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編者說明]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
1.《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百條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2.《對于懲治毀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
第八條以非法占有為目標,應用欺騙要領非法集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如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許有其它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如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許有其它十分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審理欺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依據《對于懲治毀壞金融秩序犯法的抉擇》第八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欺騙要領”是指行為人采用虛擬集資用處,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行為人實行《對于懲治毀壞金融秩序犯法的抉擇》第八條規定的行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個人進行集資欺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欺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訛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1.《刑法》第一百六十條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間接擔任的主管職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條
制造虛偽的招股仿單、認股書、公司債券招募設施刊行股票或許公司債券的,責令休止刊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募集資金金額l%以上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證券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未經法定的構造核準或許審批,私自刊行證券的,或許制造虛偽的刊行文件刊行證券的,責令休止刊行,退還所募資金和加算銀行同期取款本錢,并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如下的罰款。對間接擔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七條違背本法規定,應該負擔民事補償義務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九條按照本法對證券刊行、生意業務違法行為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私自刊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1.《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分同意,私自刊行股票或許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前因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間接擔任的主管職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條
未經本法規定的有關主管部分的同意,私自刊行股票或許公司債券的,責令休止刊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l%以上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未經法定的構造核準或許審批,私自刊行證券的,或許制造虛偽的刊行文件刊行證券的,責令休止刊行,退還所募資金和加算銀行同期取款本錢,并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如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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