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生活中,證據往往成為我們做出判斷的重要依據。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證據都是真實可靠的,怎么判斷證據的真實性?下面深圳刑事律師就帶大家看看怎么判斷證據的真實性?希望對大家的生活有所幫助。
在實踐中,對證據的真實性有兩種認識,一種認為證據的真實性僅指形式的真實性。 也就是說,證據是真實的,沒有偽造或涂改。 另一種理解認為,真實性包括形式真實性和實質真實性,實質真實性是指證據內容反映的事實是否真實。 前段時間參加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審理股權轉讓糾紛案件時,我對其中一項證據的質證意見是,我承認形式上的真實性,但不承認實質上的真實性。 但被首席仲裁員在法庭上“更正”。 他認為,證據的真實性只指形式真實性,不包括實質真實性。 中國政法大學韓波教授在智遠法學講堂“民事訴訟證明實踐技能導論”課程中認為,證據的真實性包括形式真實性和實質真實性。 舉例。
例如,在發生商品房合同糾紛的案件中,買方出示了商品房合同,開發商認為商品房合同上的印章是真實的,但合同內容并不真實,雙方實際上是貸款關系,商品房銷售只是貸款擔保,而不是實際銷售。此時,開發商對本商品房銷售合同真實性的反復詢問意見是承認其形式的真實性,而不是其實質的真實性。
再比如,在一起股權轉讓糾紛案件中,有一起陰陽合同案件。楊合同僅用于工商登記,其約定轉讓價格較低。負合同是雙方真實的交易,轉讓價格高。當買方引用肯定合同時,賣方對合同真實性的質證意見是承認其形式真實性,而不是實質真實性。
再如,甲乙合作雙方于2021年9月7日簽署自己一份工作合同,落款時間為2021年2月1日。甲方舉示該份證據擬證明甲乙企業雙方在2021年2月1日簽署了該合同,而乙方則認為中國簽署一個時間為2021年9月7日。此時,乙方對甲方舉示的該份證據進行真實性的質證意見也屬于社會認可這種形式具有真實性包括但不可以認可公司簽署勞動時間的實質就是真實性。
證據真實性的規定應注意以下兩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官可以從下列方面審查和裁定單項證據:
(一)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制件、復制品是否與原件、原物一致;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行為是否需要相關;
?。ㄈ┳C據的形式和來源是否合法;
?。ㄋ模┳C據內容是否屬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是否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
第九十二條 私文書證的真實性,由主張以私文書證明自己案件相關事實的當事人可以承擔相應舉證工作責任。
私人文件證書經制作人或其代理人簽字、蓋章或蓋章的,推定為真實。
私人單證有刪改、增補或者其他缺陷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判定其證明力。
從字面解釋來看,“證據內容是否真實”不僅包括簽名、印章是否真實,還包括其他內容是否真實,即應當包括實質真實性。如果私人文件證明由制作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蓋章,則推定為真實。這里的真實性推定,是指簽名、印章或者蓋章被推定為真實,否認該形式真實性的一方應當提供反證。值得注意的是,一旦簽字、蓋章或蓋章是真實的或被推定為真實的,則整個證據內容將被推定為真實的,否認實質真實性的一方應提供反證并充分論證。
小結:深圳刑事律師提出建議,穩妥起見,對于一個證據真實性的質證,應考慮不同形式具有真實性和實質真實性以及兩個重要方面,并完整發表自己意見,切勿只將焦點主要集中于簽字、蓋章是否可以真實。否認對方證據真實性時,應進行研究充分說理并力所能及地提供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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