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針對個人的非致命罪行的同意辯護是從社會意識而不是從既定的法律基礎發展而來的。刑法有爭議的功能的核心是平衡保護個人自主權和公共保護。在確定同意是否是對針對個人的非致命罪行的適當辯護時,刑法的自由主義和家長主義觀點處于緊張狀態。這解釋了在確定個人可能同意其他有害犯罪活動的情況時考慮公共政策的原因。由于缺乏嚴格的門檻,法院的做法主要基于道德觀念,從而破壞了法律應保證的公平性。這就是為什么像R v Brown這樣的“邊緣案件”12 、構成有問題的先例,不一致適用。
案件R訴多諾萬3和總檢察長的參考(第6號) 4establishedthat同意,構成防御攻擊或電池作為兩次進攻不要求造成的對受害人損害的證據。然而,后者承認例外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盡管發生了損害,同意仍可構成為公共利益目的的有效辯護。這表明法律試圖保持平衡并避免過度限制。公認的例外的主要[1]問題涉及在性活動中發生的傷害,涉及為了性快感而故意造成的傷害,如布朗。大多數人拒絕同意作為對同性戀施虐受虐行為的辯護,但其理由結果存在爭議,并揭示了法官的道德結論,隱藏在不合理的公共政策理由背后。
依靠布朗的案例,本文將試圖說明公共政策如何導致法院判決的不一致,從而破壞法律確保公正的基本目標。該論文將:首先,依靠 Hart/Devlin 辯論來評估案件的多數和少數判決,以揭示多數決定在利用公共政策強加道德結論方面的不透明性;其次,通過將布朗與其他公認例外的案例進行比較,它將揭示法律未能在公共保護和個人自主之間取得平衡,最終產生不一致。
赫伯特·哈特 (Herbert Hart) 和德夫林勛爵 (Lord Devlin) 之間的爭論在沃爾芬登報告 (Wolfenden Report) 5 發表后引發,該報告廣泛表達了布朗對私人同性戀行為的合法性以及公共道德與法律之間關系的多數人和少數人判斷的對比立場。然而,應該認識到,哈特明確拒絕將道德和公共利益作為評估參數構成了一種更好的方法,以確保避免無原則的結論和保護個人自主權。他觀察到,在處理私人同意的活動時,其公共監管“對參與者的價值幾乎與其完全禁止一樣具有破壞性”。
R訴布朗案中的少數派
哈特受到R v Brown的少數人的信賴。他不承認理性人的道德是刑事處罰的堅實基礎,因為“法律是使我們的生活可預測和可管理的非常有用的工具”7。哈特拒絕將行為定罪基于公共道德,而是欣賞既定的法律原則。同樣,R v Brown的不同判決建議對議會采取恭敬的態度,承認“如果社會認為這種行為,即使是私下尋求和進行的,要么太新,要么太廣泛,要么太不受歡迎,以至于現在應該第一次提出在刑法范圍內,則由立法機關決定”8。這一立場似乎是合理的,因為承認公共政策不應成為司法機構將原本合法的行為視為非法的借口。大多數人所追求的企圖扭曲揭示了公共政策的不穩定,哈特在追求避免殘忍的主要目標時試圖強調這一點。
R訴布朗案中的多數
相比之下,德夫林通過刑事制裁為“Clapham 綜合”9 道德觀點的可執行性辯護。他承認在處理同意時法律概念的無效性,并“認為法律是笨拙和無效的”10。德夫林認為道德具有潛在的公共性質,因為社會是一個“思想共同體”。這些觀念就是其道德”11,因此他“不區分私德和公德”12。同樣,在R v Brown 案中,大多數人,拒絕將上訴人的行為視為完全私人的行為,并承認需要遵守公共道德。Janice Tsang 認為,多數人的家長式做法構成了“將社會或多數人對善的看法強加于人的偽裝方式”13,凸顯了公共政策很容易導致不擇手段。公共政策評估似乎受到法官對被質疑行為的厭惡影響。首先,強調需要保護文明社會免受構成相當程度傷害的行為。此外,它被定義為“暴力崇拜”14。法官強調通過認定上訴人只是幸運來區分實際傷害和潛在傷害是沒有用的。這使他們能夠“考慮這些活動被其他人和不受控制的其他人進行的可能性”15;屬于公共政策領域的考慮因素。其次,洛瑞勛爵依據“血液自由流動”16 的潛在危險性,提出[2]此類活動“不能被視為有利于改善或享受家庭生活或有利于[3]社會福利”17。法官可能在當代對性傳染病(如艾滋病毒或艾滋病)的恐懼背后隱藏了他對同性戀活動的個人漠視,并用它們來證明公共政策的必要性。
最后,《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被描述為不構成“我們法律的一部分”18,以使跨越隱私邊界合法化。在沒有既定界限的情況下,盡管不涉及損害性傷害,但故意將合法性門檻設定在上訴人不可避免地會越過的點。
欺騙性地使用公共政策及其與公認的同意作為辯護的法律例外的爭議的關系AG Reference (No. 6) 19中公認的類別的建立,最終表明“家長式甚至厭惡似乎成為限制自由的指導理由”20。
在將布朗與其他案件進行比較時,確定同意是否可以構成基于公共政策理由的合法辯護也被證明是有爭議的。這說明刑法未能在公共保護和個人自主權保護之間建立平衡。事實上,法律認可的例外并不構成詳盡的清單,這些類別也沒有設定可能包含的內容的可識別參數。就本文而言,最具爭議的類別是:性快感和運動。
涉及異性戀伴侶之間性活動的案件與布朗的大多數案件采取了相反的做法,從而產生了語無倫次。
R v Slingsby 21案中涉及的死亡事件雖然是偶然的,但顯然造成了比上訴人在布朗案中的行為更嚴重的后果,但同意構成了對不涉及故意造成傷害的行為的有效辯護,雙方均未預見到傷害。盡管后果更嚴重,但法院還是降低了同意的門檻,引起了爭議。
這種推理可能會揭示法官對同性戀的偏見,而不是當時的習慣,偏愛異性戀關系。同樣,在R v Wilson 22的后續裁決中,與Brown 不同的是,個人自主權凌駕于公共保護之上:品牌被認為類似于紋身,屬于公認的例外;沒有性意圖,最重要的是,干涉“婚姻家庭的隱私”不符合公共利益23。然而,鑒于歐洲人權法院在布朗案之后做出的決定,這對法官依賴公共政策將隱私問題限制在夫妻異性戀關系上產生了重大懷疑,拒絕承認違反藝術。8. 在斷定不存在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法官在布朗案中采用了少數派的做法,“很難看出威爾遜與布朗的區別在于什么基礎”24。隨后,Emmett 25 由于區分了威爾遜并再次肯定了布朗,使該方法變得更加不清楚。同意作為抗辯的模糊性包括“對例外情況沒有明確的界限”26。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概念,公平警告的原則似乎被忽視,以公共保護的名義產生違反個人自主權的不穩定結論。
R v Barnes 27 承認,在競爭激烈的體育運動中,可能會出現違反規則的行為,并且允許靈活的非法門檻。如果行為屬于“灰色區域”,“事實法庭將自行決定案件屬于界限的哪一側”28。然而,同意的門檻以什么理由允許競技體育的靈活性,反對同性戀活動的重罰?同時代對同性戀的負面看法似乎壓倒了保留個人自主權的需要,并允許這種自由裁量權擴大了不確定性。
涉及不可避免的傷害的運動,例如拳擊,更難以通過對同意進行辯護來證明其正當性。R v Coney 29 取締了拳擊比賽,最重要的是,為拳擊奠定了法律基礎。因此,布朗的坦普爾曼勛爵提到康尼得出結論,“法院無論正確或錯誤地接受拳擊是一項合法活動”30。然而,既然拳擊和施虐都存在傷害,那么盡管應用相同的推理,基于什么理由得出相反的結論?依靠不合理的借口來證明拳擊的合法性,揭示普遍的道德。鑒于拳擊中致命的腦損傷的頻率,“為什么拳擊仍然合法的問題需要謹慎處理”。
結論
本文試圖說明政策考慮如何影響確定同意作為對人身犯罪的辯護,并揭示法律在平衡公共保護和個人自主權方面的根本失敗。由此產生的無原則的方法在布朗及其與其他案例的比較中得到了體現。
西蒙·庫珀 (Simon Cooper) 和馬克·詹姆斯 (Mark James) 認識到“是時候重新思考該領域的法律,以反映社會選擇容忍什么、如何做出決定以及誰是社會的代表”32。他們建議用三個更廣泛的類別替代現有的例外,其評估標準將基于社會容忍度,從而改變社會對這些問題的看法的發展。然而,他們承認,確定為娛樂目的施加疼痛的活動的“容忍標準”是一個“無法解決的”33 問題,目前仍未解決。有鑒于此,如果尊重個人自主權,傷害并不重要,因為依賴它會“太粗魯和不成熟”只有同意才是。 深圳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