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被認為是刑事訴訟的戰場,因為它被用于大多數引人注目的欺詐、謀殺、強奸等案件。帕克描述的刑事訴訟可以分為兩種模式:“正當程序”和“犯罪控制'這些模式包括挑戰犯罪和允許正義的發布。簡而言之,“正當程序”模式旨在確保個人的權利得到體現,并確保他們在法庭上得到公平審判以進行辯護。相比之下,“犯罪控制”模式的建立是為了確保快速處理并“盡早丟棄”薄弱的刑事案件[1]. 本文批判性地解決了是否可以信任陪審團通過收集相關事實和文獻來決定被告是否有罪的問題。
有人指出,陪審團成員不一定具有法律背景,因此缺乏理解提交法庭的案件所涉法律的能力。法官是幫助他們理解所涉及的法律問題的人。在強奸案件中,同意是此類案件的核心,并且在確定申訴人是否自由和自愿同意方面存在固有的困難。即使在投訴人的同意被解釋為自由和自愿的情況下,也可能使陪審員感到困惑,因為在說服或不情愿之后可以給予相同的同意[5]. 因此,人們注意到,在大多數案件中,法官就同意的正確解釋向陪審員作出指示,這種指示非常少,而且因不同司法管轄區而異,被廣泛認為是不夠的,因此受到批評。這可以看作是犯罪控制模型過程。陪審員是通情達理的人,他們犧牲自己的一天來出庭聽聽案件事實。審議可能需要數天時間,而且是詳盡無遺的。因此,陪審員更有可能做出有罪判決,以擺脫他們的陪審義務,這將導致違反《人權法》(HRA) [6]第 6 條:公平審判的權利。
在 Cheryl Thomas 于 2010 年進行的研究之前,沒有可靠的證據:陪審團公平嗎?[2]維持陪審團在其決定中是否公平的裁決,尤其是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研究表明,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所有刑事案件中,陪審團只裁決了不到 1% 的案件被指控對被告提出嚴重指控,如欺詐、強奸等,其后果是被告可能失去自由. 因此,陪審團成員在決策過程中的公平性對刑事司法制度具有根本意義。軼事報告顯示,在大多數嚴重案件中,陪審團并不真正了解法律指示[3]。此外,湯姆森案例刺激研究[4]顯示近 797 名陪審員參加了 Blackfriars、Winchester 和 Nottingham 的研究,他們被要求以李克特量表對他們是否完全理解法官在審判期間提供的法律指示進行評分。所有陪審員都聽到了相同的指示,但 51% 的陪審員表示難以理解法律指示,而 Blackfriars 和 Winchester 的 69% 和 68% 的陪審員認為這些指示在某種程度上可以理解并且不那么困難。
除此之外,2009 年 3 月,《時報》的一篇文章中披露了幾項審判,涉及陪審員在審議過程中訪問互聯網,然后在博客或推文中討論他們的案件。一項聯邦審判在八周后宣告失敗,因為發現 9 名陪審員在互聯網上進行了自己的研究。在此之后,大量上訴被提交到有管轄權的法院。這在 Baker v. State (2018) [7]一案中更為明顯,當時一名陪審員將犯罪現場的谷歌地球地圖發送給主審法官,同時對當天晚上發生的事件進行了額外研究。問題。
雖然在更嚴重的案件中依賴陪審團審判,但陪審團成員在審議此類案件時不應考慮任何類型的無關材料[8](被告的正當程序保障),這是一項既定且眾所周知的原則。上訴法院審理了三起案件,其中主要問題是陪審員對其在互聯網上進行研究的行為的疏忽。唐卡亞案[9],上訴理由是陪審團的一名成員下載了一份關于強奸的文件,然后將其帶入法庭。從本案中可以看出,不僅在強奸案中,而且在其他陪審團追查的案件中,刑事司法的基石和法治這兩個極為重要的原則都處于危急關頭。由此可以說,審判法官、律師、被告和公眾必須了解陪審團在審議時正在考慮的所有證據材料的公開公正原則。其次,辯方和控方都必須有公平和公正的機會來審查陪審團將考慮的證據材料,以維持其裁決。而且,LJ 法官還認為,陪審員不得為了深入了解案件而進行私人研究。在唐卡亞[10]案件法院認為,陪審員訪問的兩份文件(“關于強奸的女權主義立場”和來自強奸危機幫助熱線網站的文件)最終使定罪對被告不安全(正當程序保障) . 然而,有人爭辯說,法官有責任向陪審員提供適當的指導,使他們有義務不接觸任何額外的信息,并忠于他們的誓言,直到他們退休,并允許普通法制定而不是修改 1981 年藐視法庭法[11]以允許研究。此外,在 R. v. Mirza [12] 一案中,Steyn 勛爵認為陪審團互聯網研究的主要缺點是:“一個喪失道德權威的系統不可能完好無損地繼續存在。”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審議中發生的任何事情都應該保密。如果陪審員透露任何信息或細節,包括審議中的決定,他們可能會被判處 2 年監禁。雖然一些法律專家,尤其是大律師 Geoffrey Robertson QC 認為,通過這種保密,誤判被掩蓋了。
ECHR [14]和 HRA [15]授予英國每個人公平審判的權利。法院在米爾扎案[16]中的裁決表明,為了保護陪審團制度而允許這種導致被告有罪的不公正和不公平的決定是不可接受的,這令人震驚。在這種情況下,Haralambous 同意 Steyn 勛爵的意見,即必須對陪審團進行調查,并譴責完全拒絕調查陪審團成員的審議,這可能會剝奪被告在公正法庭接受公正審判的基本權利,因為存在以下問題:無一例外地認為陪審團凌駕于法律之上[17]。這是對被告的正當程序保障。
此外,在各種研究中都認為性別、種族等也會影響陪審團關于被告無罪釋放和定罪的決定(犯罪控制模型示例,因為它可能具有偏見)。 Cecilia Meyer 和 Chris 進行的一項研究L. Kleinke 解釋說,與不相信正義世界的男性相比,相信正義世界的男性會更不利地接近強奸案的受害者。而對正義世界有高度信念的女性,對強奸案中的受害者的負面情緒會比低信念的女性少。[18]從這項研究中可以看出,男性和女性對強奸案件中涉及的自己性別的反應不同。此外,由于缺乏與此特定問題相關的相關文獻和研究,因此很難發現種族對陪審團決定的影響,因此無法預測。1980 年《藐視法庭法》[19]限制對此事進行協調審查。在這方面唯一可靠的來源是 2003 年的 Hood、Shute 和 Seemungal 報告。
司法言論強烈認為陪審員應該和論文一樣白[21],但實際上陪審員的決定受到他們自己的信仰、宗教、觀念、道德和種族的影響[22]。上訴法院認為,陪審員可以從他們過去的經歷中汲取動力,但不會造成歧視[23]。此外,陪審員也不應該因為被告先前的不良品格(被告的正當程序保障)而有偏見,因為這可能會產生偏見。在 R v Campbell [24],上訴法院在整個審判過程中表示,陪審團是可以信任的,直到判決為止。在他們看來,陪審員有常識,他們可以在某些情況下使用它,我不同意。
總而言之,陪審團在確定被告是否有罪方面是否值得信賴的問題通過考慮幾個因素進行了批判性討論。值得注意的是,陪審員是沒有法律背景的人,因此,根據調查所引用的調查,他們中的大多數人在解釋和理解強奸案件中的“同意”等法律概念方面存在困難。此外,使用互聯網來研究他們自己的案件,以及其他影響因素,如種族、性別等,都是可能對陪審團做出的決定產生懷疑的一些原因。因此,進一步得出結論,不能信任陪審團來決定被告是否有罪。此外,他們必須進行改革,例如任命法定成員傷害。 深圳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