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研究了執法機構在犯罪調查工作中使用線人的最新趨勢。恐怖主義的興起和對提高警務服務效率的要求被認為是對警察政策制定者允許使用線人的意愿明顯增強的一個重要影響(Klockers,2005)。數據表明,線人是警察的一種優秀的、具有成本效益的信息資源,但有人認為,從長遠來看,執法機構對線人的過度依賴可能會損害負責公民安全和保護他們免受恐怖主義之害的組織的合法性(Castells,2004)。所有參與社會控制的組織都在一定程度上依賴于那些與所要控制的活動有關的信息。傳統上,"線人 "的作用被認為是刑法執行的輔助手段,但最近的研究表明,類似的信息來源在監管和遵守法律框架的運作中具有明顯的重要性(Hutter,2000)。無論是被稱為 "告密 "還是 "吹哨",向外部機構提供內部知識是決定相關控制機構有效性的核心因素。要想經常了解違反規則、條例和法律的情況,就需要與從事這些活動的人保持密切聯系。本文重點研究了警察線人在犯罪調查工作中的作用的最新發展。本文特別關注那些不止一次向警方提供信息的人所做出的貢獻,他們本身也參與了犯罪活動,或者與犯罪環境有密切的聯系(Castells,2004)。雖然線人一直影響著執法機構在犯罪控制領域的努力,但他們越來越被視為警方犯罪調查策略中的關鍵資源。在最近的出版物中,審計委員會(2000年)宣稱線人是 "中央情報局的命脈",并大力提倡在執法機構應對犯罪的過程中更多地使用線人。 本文認為,最近關于越來越強調使用線人的發展,需要在更廣泛的社會、經濟和政治趨勢背景下加以理解。其中最主要的是 "新管理國家 "的崛起(Clarke等人,2004)。正如將被證明的那樣,使用線人有助于對犯罪作出具有成本效益的反應,在這個公共部門開支受到越來越多的財政限制的時代,效率問題對執法服務的提供至關重要。然而,線人能夠使應對措施具有成本效益這一事實,并不一定等同于說執法機構可以或應該更經常地使用線人。線人對執法機構的 "價值 "是建立在他們擁有 "內部知識 "的事實之上的。這種知識往往是通過他們自己參與犯罪或與從事這種活動的人關系密切而獲得的。對許多人來說,這產生了一種與執法機構使用線人有關的深刻的道德模糊感。畢竟,作為負責對違反道德和法律準則的行為提供主要的正式社會反應的國家機構,執法機構顯然參與了一些核心社會價值的符號構建、整合和維護(Forsell,1999)。本文試圖對這一領域的辯論做出貢獻,特別是考慮到最近警察部門高層的政策倡議,其中提出了加強和促進在犯罪調查工作的所有領域使用線人的實質性建議。我們注意到與線人有關的管理程序的最新發展,以及一些優點和缺點。
定義的問題
人們可以擁有任何數量的理由來解釋為什么他們可能希望向當局傳遞關于他人(可能)犯罪、不道德或不正常活動的信息。提供這類信息的動機來源可以是有關個人的內部或外部。有些人選擇向當局自愿提供信息是出于公民責任感,有些人這樣做是為了報復他們認為對自己不利的人。在某些情況下,一些人的合作可能是出于政治意識形態的動機。在其他情況下,執法機構可能會向個人提供外部的金錢或非金錢激勵,以試圖說服他們充當他們感興趣的信息交流的渠道(Forsell,1999)。事實上,存在著各種不同的動機,這使得構建一個完整和連貫的定義來說明什么是信息傳遞的任務變得復雜。(Ericsson and Haggerty, 2000)其中一個比較復雜的模型是由Greer(2001)提供的,他對這個問題采取了堅決的社會學方法。格里爾根據他所認為的構建執法機構和線人之間關系的兩個核心變量,對線人類型進行了四方面的分類(Weatheritt,2002)。這些變量是舉報人與被舉報人之間的聯系,以及與相關警務機構的關系。因此,這兩個變量可以從舉報人是 "內部人 "還是 "外部人 "以及他們是а "單一事件舉報人 "還是а "多個事件舉報人 "的角度進行分析。通過這個系統的應用,格里爾發展出以下分類。臨時觀察員 "是外部單一事件的線人;"窺探者 "是外部多重事件的線人;"一次性同謀證人 "是а單一事件的內部人員;"告密者/挑釁者/超級草 "是內部多重事件的線人。在接下來的討論中,雖然對所有這些角色都給予了關注,但特別關注的是執法機構與多個事件內部線人之間的關系。因為這也是之前確定的道德問題最突出的地方(Weatheritt,2002)。根據警方的定義,線人和聯系人之間有區別。聯系人是指由于其職業地位(如社會安全部調查員;教師)而處于提供可能與執法機構有關的信息的地位的人。這種區別可能反映了社會構建的警察社會現實觀中隱含的道德區別,即線人和聯系人的社會身份。(Reiner,1992)在這方面做出的區別與Ericsson(2000)在他對加拿大偵探的研究中建立的區別有很多相似之處,他采用了組織和個人線人的分類方法。在隨后的工作中(Ericsson和Haggerty,2000年),有人認為,聯絡人的作用是執法機構越來越重要的信息來源,通過體制上的維護,警務機構和其他公共和私人組織之間的互利網絡來運作。還有人認為,在組織內部和組織間的信息共享,正在成為 "信息時代 "執法機構工作的決定性特征之一(Ericsson和Haggerty,2000)。
線人在執法中的作用
國家雇用人員滲透到被認為威脅到既定社會組織模式安全的政治組織中,有著悠久而不光彩的歷史。在執法機構對犯罪行為的反應方面,線人被視為對預防和偵查犯罪的重要貢獻,經驗表明,如果執法機構要履行其義務,那些能夠隨時提供額外信息的人的合作是必不可少的。(J. Edgar Hoover, 1955)(Reiner, 1992)這些觀點在所研究的警察部隊中關于線人的政策文件中得到了呼應,該文件開篇指出線人是并且一直是警察情報的重要來源(Fijnaut, 2001)。而在隨后的一段中,它說。"只要處理線人的方式得到適當的控制,那么他們的使用是被鼓勵的,并且在尋求識別和逮捕那些嚴重犯罪的人時往往是必不可少的。(Reiner, 1992)試圖獲得罪犯活動信息的需要仍然是現代警務戰略的關鍵目標之一(Ericsson, 2000; Hobbs, 1988)。事實上,警方犯罪調查職能的基本功能可以合理地定義為試圖收集足夠的信息以支持成功的刑事起訴。在執行這些任務時,執法機構面臨著一個有效的悖論,這個悖論限制了他們在這個領域的潛在有效性。這就是很少有守法的公民擁有關于罪犯活動的詳細信息(Weatheritt,2002)。那些擁有這些信息的人,往往也是最沒有動力向執法機構提供信息的人。通過個人線人建立與這些群體的溝通渠道,是執法機構獲得犯罪活動相關知識的一種方式。因此,執法機構 "了解犯罪 "的能力是由警察組織和公眾之間的溝通渠道決定的,但正如下一節所顯示的,這些關系本身是由經濟問題決定的(Fijnaut,2001)。與執法機構官員作為獨特的 "犯罪斗士 "的流行形象相反,社會研究表明,執法機構的工作更關注社會秩序的緊急維護(Bittner,2001;Reiner,1992)。研究進一步表明,當執法機構確實參與到打擊犯罪的工作中時,決定犯罪是否會被解決的主要因素是公眾成員作為受害者、證人或線人所提供的信息的數量和質量。任何接近正統概念的 "傳統 "偵探工作只占所有犯罪案件的20-25%(Greenwood等人,1977;Reiner,1992)。線人在 "秘密市場犯罪"(Sheptycki,1998),如麻醉品和賣淫的警務工作中的重要性早已得到認可(Skolnick,1966;Manning,1980;Collison,2001),但正如將要討論的那樣,他們對于調查其他類型的犯罪也很重要(Fijnaut,2001)。
道德難題和實際問題
對警察和整個社會來說,使用線人引起了一些復雜的道德和實際問題。似乎有一些東西與我們的一般道德標準幾乎是背道而馳的,即有人應該通過放棄他們的公民責任而獲利。此外,還有一些法律問題,即為了使證據被認為是有效和可靠的,人們普遍希望它是自愿和自由提供的。另一方面,舉報人的合作取決于是否有足夠的激勵措施來保證他們的參與。參與監管和執法活動的機構在很大程度上是 "依賴信息 "的(Manning,1977),因此,他們和他們的線人之間存在著某種 "浮士德式的契約"。其核心是 "薩特 "式的道德困境:"壞的手段能證明好的目的是正確的嗎?Klockars(2005a)在討論 "骯臟的哈里 "問題時,指出了這個難題對執法的重要性。本文所詳述的加強控制和監管的嘗試表明,對于執法機構來說,使用線人并不是一個非此即彼的爭論。線人被視為高效和有效的犯罪調查工作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使用線人的問題更多的是關于何時應該使用線人以及為了什么目的?Kleinig (2001)提出了一些重要的倫理考慮,即如何在防止道德和身體傷害的需要與其他倫理問題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線人)可能會被過度地以工具性的方式看待,他們的弱點被利用,他們持續的非法活動被忽視。他們有時是 "制度化敲詐 "的受害者,這一事實可能使舉報人幾乎不可能離開他/她的陰暗世界。(Kleinig, 2001: 136)公民個人代表國家機構對國家資助的入侵行為的認可,提出了關于國家維護和促進 "社會信任 "等抽象品質的責任和義務的重要問題。在一個由多元價值結構形成的社會中,對適當的社會控制策略的成本和收益的精算評估,基本上是有問題的。這些抽象的考慮并不是唯一的問題,還有一些具體的實際困難,這些困難是 "實地 "官員在與舉報人打交道時經常遇到的。事實上,從長遠來看,"管理 "線人所涉及的實際問題可能比公民可能有的任何道德關切更有意義。來自ACPO和審計委員會的驅動力是通過日益 "情報主導 "的精神使警務工作更加有效和高效。特別是,他們把注意力集中在主動識別對大量刑事犯罪負責的少數人上。 深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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