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什么?怎么判刑?能不能爭取緩刑?深圳福田刑事案件律師通過案例回答網(wǎng)友的在線法律咨詢,如果你也有著同樣的疑問,那么深圳福田刑事案件律師希望本文,對你也有所幫助。
【案情簡介】
深圳福田某投資公司于2011年成立,招聘劉某某等人以投資或借款的名義,向不特定公眾吸收存款,并許以高額的利息回報。經(jīng)營過程中,劉某某等人作為吸收存款的“業(yè)務員”,多途徑宣傳該公司的經(jīng)營狀況和吸收資金的優(yōu)惠政策,先后吸收386萬元。案發(fā)后,集資參與人的損失金額被界定為351萬元,隨后家屬慕名聘請了深圳福田刑事案件律師作為劉某某的辯護。
【辯護思路】
1、本案應該是單位犯罪,劉某某僅是普通工作人員,應界定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這類人員量刑比單純的非單位犯罪量刑要低。
2、劉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悔罪,配合調查,且已取保候審;
3、劉某某被派到平陰分公司之前,當?shù)匾呀?jīng)形成了一套資金運作方法,劉某某對資金流轉沒有決定權,在犯罪過程中作用較小;
4、辦案機關指控的數(shù)額不準確,缺乏相應的證據(jù)支持;
5、劉某某同樣也是本案的受害者,努力爭取定罪免罰或者緩刑,避免實刑。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采納律師意見,認定本案系單位犯罪,劉某某雖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地位僅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節(jié)和作用較輕,最終從輕判處了緩刑。
那么什么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呢?
中國刑法雖然規(guī)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一直到1997刑法公布,法律并未對什么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作出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并未對此進行過司法解釋。1998年國務院發(fā)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取締辦法》(下簡稱《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是指未經(jīng)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jīng)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三)非法發(fā)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jù)貼現(xiàn)、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jīng)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jīng)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實踐中爭議主要在于《辦法》能否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據(jù)。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從犯能判緩刑嗎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般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如果情節(jié)輕,是可以爭取緩刑的,以下是緩刑的條件:
根據(jù)《刑法》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綜上所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從犯是可以判處緩刑的,但是要滿足一些條件,首先犯罪情節(jié)比較輕而且有悔過表現(xiàn),其次量刑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后不能存在上述的四種情形。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處罰規(guī)定:
根據(jù)《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一)處罰規(guī)定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的情形: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萬元至100萬元,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至500萬元;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50萬元以上的。
2、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情形: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0萬元以上,或者因本罪行為受過兩次處罰,兩年內又犯的;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次數(shù)多,范圍較廣的;因不能歸還造成他人嚴重經(jīng)濟損失的,或者引起自殺、精神失常等后果,或者采取脅迫、欺詐等手段吸收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引起嚴重危及社會穩(wěn)定的惡性事件,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二)刑期規(guī)定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量刑
(1)個人吸收存款額不滿20萬元或變相吸收存款不滿30戶,但給存款人造成10萬元損失的,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損失每增加3.5萬元或每增加2戶,刑期增加一個月;宣判前全部退還存款人存款的,適用罰金刑;
(2)個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損失20萬元,或吸收公眾存款30戶,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損失每增加3萬元或增加2戶,刑期增加一個月。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個人吸收存款10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3、單位犯罪責任人員量刑
(1)單位吸收存款額不滿100萬元或吸收公眾存款不足150戶,但給存款人造成50萬元損失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損失每增加7萬元或每增加3戶,刑期增加一個月;適用拘役刑不足以體現(xiàn)刑罰價值的,以有期徒刑六個月為起點;宣判前退還全部存款的,適用罰金刑;
(2)單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損失100萬元或吸收公眾存款150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4萬元或每增加3戶,刑期增加一個月;
(3)單位吸收存款500萬元,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1、吸收存款用于非法活動的;
2、在本市影響較大,社會反應強烈的;
3、吸收存款額四分之三以上未退還的;
4、曾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判刑或行政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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