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晤時刻。偵辦階段違法嫌疑人聘請律師的時刻,深圳刑事律師由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第一次訊問后”提早至“第一次訊問之日起”,并且《刑事訴訟法》還刪除了現行刑事訴訟法中觸及國家秘密案子的違法嫌疑人聘請律師須經偵辦機關同意的約束。徹底吸收了律師法的規則。
2、會晤手續。新刑訴吸收了《律師法》第三十三條,“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許法律援助公函”(三證)即可會晤的規則。
3、會晤程序。律師會晤違法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的規則,取消了現行刑訴法偵辦階段的會晤偵辦機關依據狀況可以派員在場的規則。對一般案子,律師會晤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有必要最遲在四十八小時內予以安排,這一規則必定程度上處理了實踐中偵辦階段律師會晤有必要經辦案機關安排的問題,可是看守所“四十八小時”的寬限,在實踐中可能會帶來新的問題。并且“四十八小時”一旦成為常態,會直接影響偵辦、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的整體會晤作用。
4、會晤規模。與律師法不同的是,新刑訴盡管取消了觸及國家秘密的案子律師偵辦階段的會晤應經偵辦機關同意的約束,可是增加了“損害國家安全違法、恐怖活動違法、特別嚴重賄賂犯案子,在偵辦期間辯護律師會晤在押人員的,應當經偵辦機關許可”的約束。因此,實際上,與現行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相比較,律師偵辦期間會晤在押人須經偵辦機關同意的規模擴大了。即律師會晤權比現行法律規則顯著減小。
律師在會見當事人過程中,要注意了解當事人在羈押過程中有無受到無受到監管人員及同號被關押人員的毆打、辱罵及虐待,其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侵害,辦案人員在提審過程中是否對其實施毆打、辱罵、誘供、騙供
等級非法取證行為。如果確實存在辦案人員及監管人員存在刑訊逼供、毆打辱罵、虐待當事人的情形的,要打消當事人的顧慮,讓當事人將被打罵、虐待的如實講出來,尤其是細節性問題,要如實陳述,何時、何地
,何人用什么樣的辦法刑訊逼供或者毆打辱罵虐待當事人的,其姓名、工作單位、相貌特征如何,如實作好筆錄,筆錄中要告訴他必須如實陳述,告訴當事人說假話要承擔的法律后果,如實做好筆錄請當事人簽字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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