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處罰不構成犯罪的詐騙
詐騙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大量公私財物的行為。
深圳刑事詐騙律師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監察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2010年11月24日通過的最新司法解釋,詐騙罪數額較大,起點為3000-10000元。情節嚴重的,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3000元以下的公安機關也應當接受并積極開展工作,及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開展串并案。如果此類案件發生在許多地方,可以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欺詐案件中無其他涉嫌犯罪行為的,可以在查明違法行為人后給予行政處罰。
二、詐騙情節嚴重的行為有哪些?
個人詐騙公私財產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金額特別巨大。特別大的欺詐金額是確定欺詐犯罪特別嚴重的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的情況。欺詐金額超過10萬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特別嚴重:
1.共同詐騙罪中情節嚴重的詐騙集團首要分子或主犯;
2.慣犯或流竄作案危害嚴重;
3.欺詐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造成其他嚴重損失;
4.詐騙救災、搶險、防洪、優撫、救濟、醫療等,造成嚴重后果;
5.揮霍詐騙財產,導致詐騙財產無法返還;
6.利用詐騙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7.曾因詐騙受到刑事處罰的;
8.導致受害者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嚴重后果;
9.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三、起訴詐騙罪不構成犯罪的辯護詞怎么寫
法官:
XX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XX家屬的委托,經XX本人同意,律師擔任秦漢合同詐騙案一審辯護人,現依法參與訴訟。
接受委托后,辯護人仔細研究了武漢市江漢區檢察院對該案的起訴書,仔細查閱了該案的檔案材料,并多次會見了被告XX。剛才他參加了法庭調查。經過綜合分析,他認為:
武漢市江漢區檢察院指控被告X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他的行為違反了《刑法》第224條的規定,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這是錯誤的。XX的行為屬于民事欺詐。為履行辯護人的職責,切實維護被告XX的合法權益,現發表以下辯護意見,供法院合議參考:
首先,xx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x.x兩人的錢財,并將其據為現有的故意。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
構成犯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有非法占有他人的金錢,并將其視為現有的意圖;客觀方面是簽訂合同。深圳刑事詐騙律師講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刑法第224條規定的五種行為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式實施。否則,它們要么是客觀的,要么是主觀的。結合本案的檔案資料和剛才的法庭調查,不難發現XX的行為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即XX沒有非法占有周和熊的錢,并將其視為現有的意圖。
剛才庭審發現,XX虛構平安公司提供的固定保值投資服務產品與X.X簽訂了合同,在獲得X.X的20萬元后,用于個人股票交易,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金額支付X.X的利息,繼續履行他們之間的所謂協議。同時也發現,沒有證據證明XX在獲得X.X的20萬元后不想歸還或無法歸還。換句話說,不可否認XX有能力履行合同。
因此,辯方認為,由于xx的主觀方面不符合合同欺詐的主觀要求,其行為不是合同欺詐的規定,因此不構成合同欺詐。
二、xx挪用的不是其所在單位或者單位客戶的資金,也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是指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單位資金供個人使用,或者向他人借款,金額較大,超過計劃3個月未償還,或者金額較大但不超過3個月的營利性活動,或者從事非法活動。犯罪的對象是單位資金。
在這種情況下,xx挪用了公民的個人資金,而不是單位資金。雖然x。x兩個人以前與保險公司有業務關系,但這次沒有建立業務關系,所以x。x兩個人在這種情況下不是保險公司的客戶。深圳刑事詐騙律師由于xx挪用的不是單位資金,也不是保險公司客戶的資金,因此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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