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員工犯罪當中,比較常見的可能就是挪用資金罪了,這與挪用公款罪不同,后者雖然也是屬于特殊主體犯罪,但這里的主體要求卻是國家工作人員。而現實中判斷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罪,需要看有沒有看著規定的構成要件。那么哪些屬于挪用資金罪構成要件呢?跟著深圳職務犯罪律師一起來了解一下。
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許其它單位的職員,利用職務上的方便,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損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許其它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
犯法對象是本單位的資金。所謂本單位的資金,是指由單位所有或實踐操縱應用的一切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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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方便,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應用或虛假假貨給別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具體地說,它包含以下三種行為:
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應用或虛假假貨給別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動。其組成特性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方便前提而挪用本單位資金,主如果歸個人應用或許假貨給他人使用,但未用于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2、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應用或虛假假貨給別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舉行營利舉動的。這類行動沒有挪用時候是不是超過三個月的限定,只需數額較大,且舉行營利活動的就構成犯罪。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這里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應用或虛假假貨給他人,進行非法活動的。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
行為人只需具有上述三種行動中的一種就可以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非法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許其它單位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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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觀方面只能出于有意,即行為人明知本人在挪用或假貨本單位資金,而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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