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冢某煽與雨某閩系堂兄妹關系,雙方曾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約定由冢某煽承擔扶養雨某閩的義務,在雨某閩去世后,將其名下的一套房產贈與冢某煽,并約定《遺贈扶養協議》自公證之日起生效。雨某閩去世后,冢某煽起訴要求繼承涉案房屋。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了冢某煽的訴訟請求。原告冢某煽訴稱,遺贈人雨某閩與其系堂兄妹關系,與莘某坔(化名)、巺某垌(化名)系同父異母兄弟、妹關系,雨某閩一生未娶且無任何子女。雨某閩由其父母撫養長大,父母先于雨某閩去世。2016年4月其與雨某閩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約定由其承擔雨某閩的扶養義務,雨某閩名下位于海淀區的一套房屋在雨某閩去世后歸其所有。協議簽訂后,其履行完畢了應盡的義務。雙方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已成立并生效,根據約定案涉房屋應由其繼承所有。《遺贈扶養協議》未公證有客觀原因,在未取得房產證時公證處未予辦理公證,2019年11月拿到房本后雨某閩身體不方便,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不便出行,雨某閩于2020年5月病故。
被告莘某坔和巺某垌辯稱,其是雨某閩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冢某煽不是法定繼承人。雨某閩2000年取得拆遷款39萬,且每年有租金收入20多萬,不需要任何人幫助和扶養。《遺贈扶養協議》簽字處并非署了雨某閩的名字,且錯別字連篇,內容明顯限制了雨某閩的權利。其在辦理雨某閩喪葬事宜的過程中,冢某煽從未提過《遺贈扶養協議》的事。退一步講,在有房產、有經濟收入的情況下,雨某閩如果真的想把房子給冢某煽,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實現自己的想法,但是并未如此。綜上,冢某煽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依法予以駁回。
福田八卦嶺律師提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本案中,冢某煽主張與被繼承人雨某閩訂立了遺贈扶養協議,故要求按照遺贈扶養協議的約定繼承涉案房屋。但從其提交的《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來看,首先,該協議最后甲方簽名處缺少中間的一橫,所以嚴格來說該簽名字樣不能識別為雨某閩的姓名。
其次,即便前述錯誤可以理解為系雨某閩的書寫瑕疵,但在協議第九條明確約定了“本協議自簽訂之日成立,自公證之日起生效”的情況下,應當認為雨某閩作為被繼承人和遺贈人,其已明確為該協議的生效設定了條件。
庭審中,冢某煽雖表示當時未進行公證系因未取得房本,所以公證處不予辦理。但從涉案房屋權屬證書所記載的信息來看,自2019年9月房本下發至2020年5月雨某閩去世,期間有長達七個半月的時間。如果雨某閩確有通過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方式將自己名下財產遺贈給冢某煽的意愿,那么其應當在取得房本后按照協議約定的生效條件去辦理公證。現因未辦理公證,案涉《遺贈扶養協議》的生效條件并未成就,故該協議亦未生效。在此情況下,冢某煽依據該協議要求判令涉案房屋歸其所有之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一審宣判后,冢某煽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生前與扶養人訂立的關于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并于遺贈人死亡后享有按約取得其遺產權利的協議。
民法典第1158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平等、有償和互為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關系,有利于對老人的照顧和扶養。繼承開始后,遺贈扶養協議、遺囑或遺贈、法定繼承,一般按先后順序處理遺產,也即優先考慮遺贈扶養協議。
因此,為防止因遺贈扶養協議內容不嚴謹、權利義務約定不明確從而引發繼承糾紛,在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時,應特別注意:如果遺贈人為協議的生效設定了條件,那么只有在該條件成就時協議方才生效。否則,即便扶養人客觀上確實承擔了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亦不能當然據此主張繼承遺產的權利。 深圳福田遺產繼承免費咨詢律師事務所
和深圳遺產繼承律師一起來看看: | 深圳財產繼承律師為您講解贈與和 |
房產繼承問題不用爭了!深圳遺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