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有義務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欠下的債務。清償的債務以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為準。如果繼承人不履行的,那么繼承人都要作被告嗎?下面由深圳遺囑律師通過案例為各位讀者進行解答。
2014年6月,詹某駕駛自己的小型轎車不慎撞到路邊溝內,致車輛起火,將詹某及乘坐車輛的李某、孫某當場燒死。經交警部門認定,詹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乘車人李某、孫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詹某的繼承人登報聲明放棄對詹某遺產的繼承。李某、孫某的繼承人將詹某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即妻子、父母、兒子訴至法院,各請求判令詹某的繼承人賠償60余萬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債務人死亡后,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債權人在提起民事訴訟時,還能否將繼承人直接列為被告。對此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詹某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導致此案無適格的被告來承擔賠償責任,故應向原告行使釋明權,原告可變更將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組織(主要是國家或集體)作為被告繼續進行審理,由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組織在承受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否則本案應終結訴訟
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詹某的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但如果原告有證據證實詹某有遺產,那么詹某的繼承人作為其遺產的實際管理人,有義務協助各債權人做好詹某遺產的分配任務,仍應將其繼承人列為被告,以死亡當事人的遺產承擔權利、義務。
深圳遺囑律師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在遺產轉移過程中,繼承人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的同時,本身就有清償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和繳納稅款的義務。繼承人承擔義務以承受遺產的范圍為限,超出遺產范圍外的債務,繼承人主動承擔的,法律予以認可。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司法解釋》第46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再次,實踐中,當繼承人發現義務大于權利時,多會選擇放棄繼承而回避義務的承擔。民訴法規定,滿足訴訟終結的條件是沒有遺產且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詹某死亡時留有遺產,故不能終結訴訟。再者,雖然詹某的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但往往實際占有遺產。因此,只要原告有證據證實詹某尚有遺產,那么詹某的繼承人作為詹某遺產的實際管理人,不論其是否放棄繼承,仍應將其列為被告。
本案中,詹某死亡后,留有房屋、車輛保險金等,不論詹某繼承人是否登報聲明表示放棄繼承,均應繼續進行案件的實體審理,依法判決詹某的繼承人在繼承詹某遺產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深圳遺囑律師對“繼承人都要作被告嗎”問題進行的解答,繼承人不按法律規定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將不履行債務的繼承人進行起訴。如果讀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咨詢深圳遺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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