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病人,女,78歲。咳嗽、憋氣及發熱2個月入院。初步診斷為慢性支氣管炎并發感染,肺心病及肺氣腫。入院后由護士甲為其靜脈輸液。甲在患者右臂肘上3厘米處扎上止血帶,當完成靜脈穿刺固定針頭后,由于病人的衣袖滑下來將止血帶蓋住,所以忘記解下止血帶。隨后甲要去給自己的孩子喂奶,交護士乙繼續完成醫囑。
乙先靜脈推注藥液,然后接上輸液管進行補液。在輸液過程中,病人多次提出"手臂疼及滴速太慢"等,乙認為疼痛是由于藥物刺激靜脈所致,并且解釋說:"因為病情的原因,靜脈點滴的速度不宜過快"。經過8個小時,輸完了500毫升液體,由護士丙取下輸液針頭,發現局部輕度腫脹,以為是少量液體外滲所致,未予處理。靜脈穿刺10個半小時后,因病人局部疼痛而做熱敷時,家屬才發現止血帶還扎著,于是立即解下來并報告護士乙,乙查看后囑繼續熱敷,但并未報告醫生。
止血帶松解后4個小時,護士乙發現病人右前臂掌側有2*2厘米水泡兩個,誤認為是熱敷引起的燙傷,仍未報告和處理。又過了6個小時,病人右前臂高度腫脹,水泡增多而且手背發紫,護士乙才向醫生和院長報告。院長組織會診決定轉上級醫院,因未聯系到救護車暫行對癥處理。
兩天后,病人右前臂遠端2/3已呈紫色,只好乘拖拉機送往上級醫院。為等待家屬意見,轉院后第三天才行右上臂中下1/3截肢術。術后傷口愈合良好。但因病人年老體弱加上中毒感染引起心、腎功能衰竭,于術后一周死亡。經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為一級醫療責任事故。
(1)護士甲給予行政降職處分;
(2)護士乙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3)院長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4)將本次事故通報本地區各縣醫院;
(5)免去病人全部住院費,并給家屬一次性補償5000元。
醫學法學評析:本案是一起以違反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為主要原因的醫療責任事故。案中的護士甲嚴重違反靜脈輸液技術操作規程,在完成靜脈穿刺之后,未能及時松解止血帶,是造成病人肢體壞死及全身中毒感染致死的主要原因。同時,護士甲對本該由自己完成的輸液任務交給并無輸液知識和經驗的護士乙去完成,也是對工作不負責任的一種表現。所以護士甲理應承擔主要責任。
護士乙由于技術水平和醫學知識有限,對于病人在輸液過程中出現的"手臂疼、滴速慢"等現象不能正確理解,未能想到其不正常的疼痛和滴速慢是因血液回流障礙所致,因而也就沒有想到去查看一下右上肢有無受壓迫之處, 致使止血帶在穿刺后9個半小時才被發現。
另外,護士乙發現止血帶忘解時間已長達9個半小時,且已出現水泡時,仍未對此事引起注意,未向醫生報告此事,使病人又延誤10個小時。所以護士乙也應對此案負責。
該院院長在事故發生20小時后,組織會診并決定轉院是正確的,但在救護車聯系不到的情況下,未能積極聯系其他車輛迅速轉院或請上級醫院派人前來會診,共同研究應急搶救措施,而是消極地對癥處理,使病人又延誤治療兩天,所以該院院長也對本案負有責任。
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通常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
廣義的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是指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全國性行業協(學)會制定的各種標準、規程、規范、制度的總稱,如臨床輸血技術規范、醫院感染管理規范、醫院感染診斷標準、醫院消毒衛生標準、醫院消毒供應室驗收標準、醫療機構診斷和治療儀器應用規范等。
狹義的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是指醫療機構制定的本機構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護理、檢驗、醫技診斷治療及醫用物品供應等各項工作應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驟。
狹義的診療護理規范和常規包括從臨床的一般性問題到專科性疾病,從病因診斷到護理治療,從常用的診療技術到高新診療技術等內容。
從醫療實踐看, 最常用、最直接的是部門制定對醫療機構、醫療行為管理的規章、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它們是指導具體操作的,凡是違反了,必定要出事故。在判斷是否醫療事故時,這是最好的標準。 深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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