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福田刑事案件律師最近看到這樣一則新聞,大概的內容是這樣:56歲的莘某坔重傷入院,家屬被告知其腦死亡后放棄治療,并在一份器官捐獻登記表上簽了名;被宣布臨床死亡后,肝腎器官被摘除,家屬獲得20萬“補助金”,后來兒子石祥林卻發現“捐獻”有假,最后證實是被非正規器官捐獻,涉事者被定為侮辱尸體罪。那么,什么是侮辱尸體罪呢?侮辱尸體罪會被判刑嗎?侮辱尸體罪,是指以暴露、猥褻、毀損、涂劃、踐踏等方式損害尸體的尊嚴或者傷害有關人員感情的行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社會風尚。主體是已滿十六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觀上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體而故意進行侵害。可能行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所謂侮辱尸體,是直接對尸體施加凌辱等各種行為方式的概括,并不以公然為必要,可以是暴力行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為。具體而言,深圳福田刑事案件律師介紹,侮辱尸體罪一般包括以下凡種行為力式:
毀損:即對于尸體予擬物理上或者化學性的損傷或破壞。既包括對整具尸體的毀損或者破壞,也包括對尸體一部的損壞,比如焚燒、肢解、割裂或者非法解剖,毀損死者的面容,取走腦漿等均構成毀損。從時間要求上,行為人必須于被害人死亡后對其尸體加以損壞,否則如果被害人尚未死亡,其損壞行為構成殺人行為的一部分,不能以本罪論處。
猥褻尸體:即對尸體加以污穢侮辱或者有輕蔑的行為。比如奸尸或者剝奪去衣物,使之暴露于眾,在尸體上進行涂劃乃至鞭尸;摳摸尸體陰部、向尸體上吐唾液、涂抹不潔之物等均屬猥褻行為。以刺激遺屬感情的方法處理或者不法處理尸體。這種行為方式傷害了死者親友的感情,有傷社會風化。
采用悖逆傳統葬俗或宗教葬習的方法來掩埋、處理尸體。對于不同的民族而言各有具獨特的喪葬習慣,如果行為人明知掩埋處理尸體有違民風習俗,有傷民族感情而故意加以為之,顯屬侮辱尸體行為。例如不殮以棺、將尸體抬放河中、沉尸海港、將尸體棄置人跡罕至的沼坑、將尸體直立埋葬等。上述行為如果為當地少數民族習俗所允許者除外。因此對這類行為方式的認定應因不同民族的不同習俗而異。
其他形式的侮辱尸體的行為。如拋棄尸體、葬后無故挖開棺木、敞露尸體乃至其他形式的玷污尸體、出賣尸體、非法使用尸體的行為。
侮辱尸體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根據本條規定,犯侮辱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本條同時規定,犯侮辱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告訴才處理”,根據本法第38條的規定,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本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訴才處理,是考慮到侮辱行為大都發生在家庭成員、鄰居、同事之間或日常生活之中,屬于人民內部矛盾問題,且社會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數場合下可以通過調解等緩和力式來解決。需要指出:“告訴才處理”,并不是說不告訴不構成犯罪,而是說不告訴對這種犯罪就不提起訴訟。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是指侮辱行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殺身亡等后果,被害人無法告訴或失去告訴能力的情況。“危害國家利益”,是指侮辱國家領導人、外國元首、外交使節等特定對象,既損害被害人個體的名譽,又危害到國家利益的情況。以上內容是深圳福田刑事案件律師在看過《死者肝腎被“假捐獻”,6名醫護人員涉侮辱尸體罪被捕判決侮辱尸體罪》這則新聞后,想要為大家講解的法律知識。雖然我們并不熟悉侮辱尸體罪這個罪名,但是有很多的情況,也是我們生活中可能會遇見的,就比如新聞中的這個遺體“假捐贈”的情況。所深圳福田刑事案件律師希望通過本文,能夠讓跟多的人了解關于侮辱尸體罪的法律知識。 深圳福田醫療事故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