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種情況下,將重點關注謀殺罪。陪審團必須調查 Al在執行其行為時是否具有所要求的行為和犯罪意圖。他們必須都“重合”才能構成犯罪。然后應該考慮他在行為時是否有意圖。但是,如果因果關系鏈有足夠的斷裂,它可能會免除 Al 的任何謀殺責任。
必須確定謀殺的含義,可以將其描述為“有預謀的非法惡意”。這是有預謀的殺害另一個人。根據 LCJ Coke 的說法,謀殺是“......當一個記憶力健全,年齡足夠大的人,在該領域的任何縣內非法殺人時......”“非法殺人”指的是僅僅為了復仇而不是為了報復而進行的謀殺,可能是為了自衛。因此,問題是Al是否有惡意。
首先,關注的焦點應該是actus reus以及它是否適用于這種情況。犯罪行為是促成犯罪的“外部因素”。“犯罪行為需要人為行為并自愿實施,這是刑事責任的基本前提。” 謀殺的犯罪行為是“非法殺害一個人”。可以說,Al 將汽油放在干草周圍并將點燃的報紙扔進馬廄是一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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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必須考慮謀殺的犯罪意圖要素,以了解被告處于何種心理狀態。這被視為被稱為被告“有罪心理”的“內在要素”。謀殺的犯罪意圖要求是“意圖殺人或意圖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意圖可以定義為:“最應受譴責的形式。一方“打算”做的不僅僅是考慮的事態。
必須區分直接意圖和間接意圖。直接意圖是指被告有“愿望”犯罪。可以看出,Al 的意圖可以歸類為不存在“欲望”的傾斜意圖。James LJ 的 R v Mohan 一案說明了這一點,即“在被告的權力范圍內做出的決定……無論被告是否希望他的行為產生這種后果”。如果能證明艾爾故意殺人或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他才能承擔責任。
可能有人會爭辯說,雖然 Al 拍攝了 Barry 在醫院的照片,但這并不意味著他會被判有罪,僅僅因為他有內疚的想法。然而,這些想法足以區分他是否有意對巴里造成傷害,并且可以滿足作為嚴重身體傷害標準的犯罪意圖。
在考慮意圖時,重要的是被告已經考慮到會發生傷害或死亡。“這是根據《刑事司法法》第 8 條規定的,這將是陪審團在決定特定案件事實時的重要指導,這導致了更主觀的方法。” Hyam 訴 DPP 案繼續證明:“如果一個人完全了解所涉及的危險并且沒有合法辯解而做出使受害者面臨可能的嚴重身體傷害或死亡風險的行為……犯罪的實施者犯了謀殺罪。
因此,即使一個人無意造成 R v Cunningham 案中所確定的傷害,如果他們能看到它發生的可能性,他們仍然可以對該意圖負責。一個有理智的人是否會想到放火燒馬廄會有風險,這是值得懷疑的。
在 R v Nedrick 一案中可以看到進一步的意圖說明,這指示陪審團考慮兩個問題,以確定被告是否可以承擔責任。在這個案例中還表達了“……他們可能會更容易推斷出他打算殺人或造成嚴重傷害,即使他可能沒有任何想要達到結果的愿望。” 作為現代權威的 R v Woolin 案也支持 Nedrick 中提出的測試,唯一的區別是在 Woolin 中,“發現”一詞取代了“推斷”。
威爾夫的死有可能是惡意轉移的結果。據此,“被告對一項犯罪的犯罪意圖導致了同一罪行的犯罪行為,但錯誤地或意外地導致了意想不到的后果……”在 R v Latimer 案中,科勒律治勛爵 CJ 確立了一個人犯罪的地方,并且“……試圖執行它,傷害第三人,是犯有法律認為對受傷者惡意的行為。可以爭辯說,惡意可以轉移到威爾夫的死,因為艾爾有意圖傷害巴里并最終殺死威爾夫。
因果關系領域是一個關鍵因素,在確定被告的責任時也應進行調查。陪審團將根據所提供的事實來決定裁決。將要考察的第一個因果關系領域是事實因果關系,它側重于“如果不是”測試,以查看“如果沒有被告的行為,結果是否不會發生”。
R v White 一案著眼于這種想法,即如果被告的行為不是死亡的實際原因,那么他們不能被追究責任,但可能犯有未遂罪。R v Dalloway 案的重點是被告的行為沒有導致死亡的情況。因此可以說,威爾夫的死是由于威爾夫一生大部分時間都在煤礦工作而引起的肺氣腫,阿爾可能會爭辯說他不應該為謀殺負責。另一方面,一個可能的反駁論點是“要不是”艾爾的行為,它不會導致威爾夫的肺氣腫。
還必須調查法律因果關系以考慮責任。這著眼于是否發生了 Novus Actus Interveniens,這將打破因果關系鏈。在關注法律因果關系的同時,必須確定有罪方的行為“必須在很大程度上促成最終結果”。即使被認為存在干預行為,也可能認定被告負有責任。R v Smith 一案支持這一觀點,他說:“只有可以說最初的傷害是另一個原因起作用的環境,才能說死亡不是由傷口造成的。”
R v Malcherek , R v Steel 案件著眼于被告的行為不一定是死亡的唯一原因,并指出“……受害者已經死亡的事實,盡管或因為治療由細心的熟練醫療從業者造成的最初傷害,不會免除最初的襲擊者......”但是,可以說,如果確定醫療干預是以這種疏忽的方式進行的,那么只有這樣,因果關系鏈才會中斷,如圖所示R v Jordan一案,將免除被告人的責任。
如果我們將此應用于與護理人員未能為 Wilf 提供氧氣以及他住院治療的情況相關的情況,在該情況下,他獲得了 50% 有缺陷的氧氣瓶,Al 可能會辯稱,這是疏忽大意,違反了他們的規定。對病人的責任,因為他們應該在把氣瓶交給威爾夫之前檢查過氣瓶。然而,由于最初的傷害是肺氣腫,這是由 Al 的行為引起的,即使存在干預行為,他也將對 Wilf 的死亡負責。
還有一種說法是“當你找到你的受害者時就帶走他們”,如 R v Hayward 案所示,該案中,一名受害者因身體狀況受到威脅而導致她死亡,最終導致過失殺人。R v Blaue 一案采取了這種觀點,即即使因醫療需要而導致因果關系中斷,被告仍需承擔責任。如果受害者像威爾夫一樣容易生病,那么這是他們健康的一部分,因此,阿爾必須認為威爾夫生病了,而他的行為引發了疾病。
總之,這是一個值得考慮的相當有爭議的領域,盡管 Al 很可能因惡意轉移而被判犯有謀殺威爾夫的罪,因此將被追究責任。還有一個事實是,由于他的行為是導致最終死亡結果的重要原因,他不能僅僅依靠護理人員或醫院打破因果關系鏈。然而,很可能在上訴時,他可能會受到非故意殺人罪的減刑,因為這可能會被考慮到,半空的氧氣瓶不是歸于 Al 而是歸于醫院。 深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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