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承包了本村耕地50畝,期限為20年。承包的第五年,由于田家勞動力少,無法繼續耕作,將其中20畝分包給本村韓某,經承包人同意備案后,在縣土地管理部門進行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變更登記。再過兩年,原田承包本村耕地50畝全部被政府征用,田地補償金多,交給韓某的20畝土地自己需要補償金嗎?
賈某某已將20畝耕地轉包給韓,并依法辦理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征用補償,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資者所有,地上附著物歸附著物所有者所有。因此,如果賈某某在這20畝耕地上沒有權利屬于自己的附著物,就不能主張征用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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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高日常生活篇《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條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支持。
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 深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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