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征用房屋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一種強制性行為。如果征收程序合法,文件齊全,被征收人拒絕搬遷,房屋可能面臨強制拆遷,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司法拆遷。我們需要知道,司法強制拆遷必須遵循嚴格的法定程序,在現實生活中,為了節省拆遷成本,非法強制拆遷、危險拆遷等各種花哨手段層出不窮。拆遷人一定要懂得識別,當心穿著“司法強拆”外衣的“非法強拆”。現在我們來談談真正的案子。深圳拆遷律師帶您了解相關情況是怎樣的。
被告陳某的屋宇坐落于霞關鎮某村。因設置裝備擺設“中廣核浙江三澳核電項目”需求,原告將被告屋宇及地皮參加征拆局限。但原告在沒有宣布拆遷布告、實行拆遷布置、收羅被拆遷人看法、舉行聽證的情況下,于2017年5月25日將原告陳某房屋強制拆除。
涉案強制拆除行為無論在程序和實體上均嚴重違法,侵犯原告的合法財產權益。所以,陳先生找到了深圳律師,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被告實施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違法。
對此,原告霞關鎮國民當局辯稱,依據我國法令法例的劃定,在都會計劃區內或鄉村落舉行設置裝備擺設,必須辦理響應的地皮和計劃行政審批手續。被告陳某在未經當局部分審批的情況下,在霞關鎮土地上建筑屋宇。
依據《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和蒼政辦57號文件的規定,未經批準,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證的,屬于違法建筑物。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原告霞關鎮國民當局于2017年5月5日向戶主收回期限凌空撤除通知書。被告未在上述期限內自行凌空并撤除,原告構造人員對涉案房屋實施強制拆除,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原告要求確認被告拆除行為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依法駁回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
農用地不可以蓋房子,國度嚴峻維護基礎農田,操縱非農業設置裝備擺設占用農業用地。都會設置裝備擺設用地規模應該符合國家限定的標準,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占或者盡可能少占農業用地。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該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被告范某、案外人范某杰與原告合作社簽訂《租賃地皮條約》,商定原告將現存的旱地魚塘出租給被告和案外人,用于工業用地和綜合用地,設置裝備擺設廠房或其他配套生活用地,租賃期為50年,期滿后土地歸被告所有,可動資產歸原告與其案外人所有。
2017年10月,案外人范某杰出具《申明》,將涉案租地的全數權力責任轉移給范某。厥后,范某在涉案土地上建設了12層屋宇。
2018年4月天然資本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鎮國民當局配合作出《期限整改通知書》,覺得:當事人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土地建設房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責令其恢復原狀。
違法修筑依法應該予以逼迫撤除,但城鄉計劃主管部門、其余無關部分、鄉(鎮)國民當局的事情職員在違法修筑措置工作中,應該依法、標準、公道、野蠻行使權柄,保護當事人正當權益。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本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5日收回《關照》,責令戶主于2017年5月9日前退還非法占用的地皮并自行撤除地上建筑物,但在戶主過期不撤除的情況下,原告未依據上述劃定舉行催告、聽取當事人陳說、申辯,徑行直接實施拆除行為,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鑒于涉案屋宇曾經實踐撤除,被訴撤除行動已不擁有可撤銷內容,被告請求確認被訴行政行動違法的訴訟要求,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決:確認被告蒼南縣霞關鎮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25日拆除原告陳某坐落于蒼南縣霞關鎮某村房屋的行為違法。維護了原告陳某的合法權益。
最后,深圳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假如遇到了違法強拆的情形,注重要第一時候保留證據,而且及時報警,保護好自身的人身安全。切記不能一味地接受拆遷人的違法行為,要及時拿起法律的武器,尋求律師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