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進行行政執法。但不是在緊急情況下。這在法律上禁止在節假日強行拆除。這些法律規定旨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因為強行取消節日會損害政府的信譽,并容易造成法律禁止的公民人身和財產損失。但是拆遷律師已經收到了法定假日夜間強制拆遷的案件,深圳律師咨詢網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宋是聊城市某區某村村民。他在村西南角取得了一塊集體土地(約1066平方米),并在土地上建起了約600平方米的房子,供自己和家人居住,從事雛雞孵化的生產經營。2019年2月2日夜23時許,上述房屋被非法拆除并損壞。宋聞訊后報了警。
經公安機關調查,原告隨后將方秀吉及其單位聊城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訴至法院。根據民事訴訟中的證據和最后的庭審,宋了解到是被告對原告房屋的強制拆遷。被告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在未事先通知本人、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安排施工人員夜間強行拆除原告房屋,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侵害了其合法權益。
于是經過多次詢問,找到廣州拆遷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要求協助代理維權。拆遷律師了解案情后,決定代理此案,開始調查取證。2020年5月11日,該案公開開庭審理。
庭審活動過程中,被告對此事辯稱:原告所述根本就無事實可以依據,被告從未強拆過原告房屋,也沒有委托其他任何一個單位或個人對原告房屋信息進行強拆。經被告沒有了解,原告房屋系在承包土地上非法經濟建設的違法企業建筑。
原告承包地因棚戶區改造工程項目發展用地問題需要,2018年被政府部門依法行政征收,征地補償款已經基本依據國家補償標準協議約定補償到位,原告對土地被征收管理事項未依法明確提出解決任何異議。故原告的違法建筑被拆與被告無關,原告的訴求無事實和法律理論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被告稱因棚戶區改造設計項目可以進行文化建設回遷房時征收了原告案涉土地,雖否認制度實施國家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但在被告未能及時提交數據證據研究證實案涉房屋由其他利益相關政府部門組織實施的情況下,應推定原則作為中國征收不同主體的被告區政府為強制拆除機關。
被告稱原告涉案房屋為違章建筑。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即使涉案房屋為違法建筑,經有關部門認定后,也應當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予以拆除。被告區政府在對原告涉案房屋進行強制拆遷之前,已經履行了法定要求。
最后,法院聽取了拆遷律師的一些意見。判決如下:確認被告聊城市區人民需要政府可以強制要求拆除原告宋某房屋的行為存在違法。
深圳律師咨詢網認為,原告宋信芳稱其案涉房屋及土地在被告公司實施的棚戶區改造工程項目管理范圍內,用于社會建設城市棚戶區回遷安置房,2019年2月2日原告房屋已被強制拆除,因被告區政府是征收企業主體,應推定該強制拆除違法行為系被告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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