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合同糾紛很常見,下面深圳借貸糾紛律師為您解讀案例。
案例簡介
1988年1月15日,劉甘福到佛岡縣湯塘農信社借款200元,借款期限為1988年8月30日,月息為6.6‰ ;
1990年1月6日,劉甘福向湯塘信用社借款400元,借款期限為1990年12月25日,月利率為13.2‰,貸款用途為購牛;
1990年4月12日,劉甘福從湯塘信用社借了500元,借款期限在1990年12月25日,月息12‰,貸款用于父親的死亡。
到期還款后,劉甘福沒有按照合同規定償還本息。
2006年11月1日,經中國銀監會廣東省監管局批準,成立了佛岡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轄區內農村信用合作社自行終止,債務由佛岡縣農信社承擔。2015.5.12,2015.5.7,2015.5.7,2015.5.7,唐塘信用社,佛岡縣農村信用合作社,向劉甘福發出逾期貸款確認和催收通知,2015年2月4日,2011年5月2日。
2019年11月28日,中國銀監會廣東省監管局同意原告佛岡農村商業銀行的開業,佛岡農村信用合作協會的債權債務轉為原告佛岡農村商業銀行債權。
至2019年2月21日,被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1100元。利率4387.18元(其中貸款利息200元為469.30元,貸款利息為1809.28元),貸款利息500元,利息2108.60元)5487.18元。
原告敦促被告償還貸款本息并向法庭提出訴訟。
法院認為?
法庭認定該債務需要清償。
湯塘信社和劉甘福貸款合同關系主體資格成立,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合同履行。目前,湯塘信用社貸款已達劉甘福1100元左右。借款逾期后,劉甘福沒有按照約定償還貸款本息,就構成違約。
中國銀監會廣東省監管局批準,于2006年11月1日成立農村信用合作社,并于2006年11月1日由中國銀監會批準成立佛岡縣農村信用合作社。
2019年11月28日,中國銀監會廣東省監管局同意原告佛岡農村商業銀行的開業,佛岡農村信用合作協會的債權債務轉為原告佛岡農村商業銀行債權。
據此,原告可以債權人的身份請求被告提供貸款本息,被告應償還貸款本息1100元(利息計至2019年2月21日,為4387.18元),并以充分的證據支持被告償還貸款本息(利息計至2019年2月21日)。
被告人劉甘福被法院依法傳喚,不參加訴訟,被認為是放棄辯護權,法庭缺席判決。
法院判決。
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天內,被告人劉甘福向原告廣東佛岡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100元及利息4387.18元(利息暫計至2019年2月21日,之后的利息從2019年2月22日起算,到還清本金的日期,200元貸款以每月6.6‰計,貸款月利息為13.2‰,500元貸款按月計息12‰。
如未能在本判決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
案情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被告人劉甘福負擔。控方早付廣東佛岡農村商業銀行有限公司25元預付款,判決生效后可向法院申請返還。
這一裁決是最后裁決。深圳借貸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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