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陸某和李某是高中同學,2019年12月,李某以需要錢為借口,向陸某借錢6.5萬元,并承諾2020年1月償還。
那時,李某給陸某開了一張手寫借條,借條中借款事實的確認,借條內容字跡清楚。令人驚奇的是,借條上的文字在3個多月后完全消失了。
法院認定
李某用來寫借條的,應當是一種“用字消失筆”。剛剛寫的時候,字跡是清晰的,隨著時間的流逝,字跡會慢慢消失,消失的時間也會受到環境濕度的影響。
幸好陸某曾經為借條拍照,并將這張“魔力借條”的原貌展現出來。
張某故意用“字用消失筆”寫借條,涉嫌詐騙,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深圳債務糾紛律師解答
欠債不是一種債務糾紛,欠錢故意不還屬于詐騙!
用筆寫一張將會消失的字跡的借條,這已構成詐騙罪,由于對方為什么要用“將消失的字跡”筆寫借條,其主觀故意可以證明自己想非法占有這筆借款,不想歸還,并采取了隱瞞真相的辦法,騙取金額達65,0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已涉嫌詐騙罪,且數額較大的,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
但是有網友說,怎么證明消失的借條就是手機照片?
第一,是借條上的字跡雖不見,但書寫要用力,一定會在紙上留下壓痕,而且會損壞紙張的纖維。技術部可以用特別的方法來恢復消失的文字。
第二,即使在借條上沒有任何印跡,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陸某能夠拿出轉賬記錄等憑證來證明借款的存在,那么,應由李某拿出證據,證明這些錢并非借款。若無法收回,法庭將認定此項轉移屬于借款。
第三,情況最不利的是借條上印也沒有了,交款又是現金直接交付,沒有證據,此時更難,錢也許真要回不來。
還有網友提出質疑,如果借條原件丟失,能否憑相片追回欠款?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唯一依據:
(一)未成年人提供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符的證言;
(二)由與一方或其代理人具有利害關系的證人所作的證言;
(三)音像材料存疑;
(四)不能與原件、原始材料核對的副本、副本;
(五)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這就是說,如果借條原件丟失了,只有影印本或照片,無法作為單獨的證據使用,必須有轉帳記錄、錄音等其他證據證實。
無論是貸款人還是貸款人,法律對權益的保障都是以事實為依據的。有生之年,在有規范明確借條的基礎上,一定要注意保存原始證據,借錢的途徑也要盡量選擇銀行轉賬、微信、支付寶轉賬等有跡可循的方式,而且要注意保持證據原件。深圳債務糾紛律師?